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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科学的选人制度 “选好材”。从工作要求上讲,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组成直接决定监督工作成效的高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派驻纪检组事业的干部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积极谋事、努力干事、尽心成事。而心怀鬼胎、徇私舞弊、不求上进的干部则会以自己私利放在首位,消极处事、疲于应付、违纪违法,影响整个派驻纪检干部的形象。建立科学的选人制度,主要应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选人程序要规范。要建立科学的派驻纪检干部准入程序,设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对拟录用、调入派驻纪检组的干部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有综合性的了解;二是能力需求要侧重。要侧重吸收法律、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满足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需求;三是干部意愿要体现。要正确处理纪检干部的进退留转,特别是派驻机构改革时期,要尊重纪检干部的个人意愿,通过组织方式最大可能调动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四是综合因素要考虑。要综合考虑干部工作履历、个人性格、干部搭配、派驻机构的业务专业等综合因素,提升纪检干部选材的质量和搭配的效果。
(二)要有积极的学习制度“炼好钢”。从工作职责上讲,派驻纪检组的干部属于复合型的干部,既要熟悉党章党纪和准则条例,又要熟悉派驻单位的业务知识,还要熟悉执纪审查的专门知识,否则监督就落不到实处,发现不了问题。要从派驻纪检干部学习上形成有效制度,不断提升派驻纪检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平。一是要向党中央看齐。要认真学习党章党纪,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历次党代会的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的系列讲话精神,提升政治理论。二是要向理论知识看齐。要选派派驻纪检干部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学习纪检业务知识,要选派优秀纪检干部到各级党校学习党史党策,提升政治理论水平。三是要向实际工作看齐。要广泛开展学思践悟,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思考、努力创新,学习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要有规范的激励制度“鼓好劲”。从工作性质上讲,派驻纪检机构属于党内监督的精神末梢,是监督发现问题的第一战线,加强派驻纪检干部监督意识可以提升发现问题的敏感性。要长期保持监督的敏感性和指出问题的勇气,需要保护好派驻纪检干部监督的积极性。从制度设计的角度上说,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体现。一是发现的问题要有回音。派驻纪检干部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告知不能及时处理的原因,待时机成熟处理后,应再行告知。二是派驻纪检干部要适时轮岗。长期派驻一个单位的纪检干部,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整改,问题暴露时间越久,干部的敏感性就会越低。因此,要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派驻纪检干部的前提下,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派驻纪检干部进行轮岗,保持派驻纪检干部旺盛的监督斗志。三是要注重宣传派驻纪检干部的先进事迹。要大力宣传在派驻纪检岗位监督方法新颖、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的干部的先进事迹,增加派驻纪检干部的集体使命感和荣誉感。
(四)要有可行的容错制度“铺好路”。从工作任务上讲,派驻机构纪检干部大多是综合派驻,肩负着几家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有的派驻纪检干部对监督工作尽心尽力,而派驻单位仍然出了问题。对于此类现象,要有可行的容错制度,重点保护几类派驻纪检干部的积极性,可减轻或免除其监督责任。一是日常工作中负责的干部。对于按照职责要求,经常性地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指出存在问题的干部。二是专项治理中尽责的干部。有的单位虽然有个别人对派驻纪检干部指出的问题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自控能力极差,顶风违纪的现象,但派驻纪检干部三番五次地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三是事后处置中履责的干部。违纪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查处,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类似违纪行为发生的派驻纪检干部。
(五)要有严格的惩处制度“纠好偏”。从工作责任上讲,派驻纪检组负起监督责任要定位准确、专于术业、扛起使命。从制度上设计层面,要对定位不准的问题予以规范,对担当不够的干部予以教育,对律已不严的干部要采取组织措施甚至纪律审查、司法措施予以惩戒。一是职责定位不准。派驻机构改革前,一些派驻纪检组工作定位不准、职责不清,对参与驻在部门业务乐此不疲,监督责任却被放在一边,造成主业荒疏;二是担当精神不够。还有一些派驻干部把纪检组当成养老的地方,不会监督、不愿监督,缺乏担当精神、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成为一句空话。三是律已意识不强。有的纪检干部要监督别人的时候,自己不能以身作则。甚至在监督过程中,想着为自己捞点好处,做权钱交易、违法违纪的事情,严重影响派驻纪检干部的形象。
二、从监督方法上看,要建立健全协调运作制度,破解“不会”监督的问题
(一)从监督与被监督的数量上看,是以少对多,需要建立准确切入监督机制。以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为例,目前实有2名纪检监察干部,负责监督的正处级单位2个,分别是市人社局和市审计局,负责监督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共有170余人,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数量上看,相差甚远,如果没有选准监督切入点,监督工作会显得苍白无力。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一是要抓住重点。要抓住重点人物、重点工作、重点区域,以点带面,形成幅射效应,以上带下,层层传导责任;二是要用好方法。要科学利用征求意见和材料报备两种监督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党纪条规充分发表意见,对日常性工作在实施之后要查看报备材料对工作予以检查;三是要统筹力量。要有效利用派驻单位的纪检监督力量,对日常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统筹,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从发现与被发现的形式上看,是以明对暗,需要建立规范运作监督机制。发现问题的方法一般都是通过明查,包括:督查、检查、调查,都是明面上的。而问题往往都是暗地里的,一般都不希望被人所知的,有的甚至经过了掩饰、歪曲、隐藏的,不易被发现。要用“明”的手段监督“暗”的问题,重点在于监督权力的运行。一是权力要透明。要督促监督单位公布权力清单,权利内容要详细,权力界限要清晰,权力部门要清楚;二是程序要规范。要督促监督单位运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要规范权利运行,科学设置程序,程序要规范,步骤要清楚,对于不按程序运行权力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予以纠正;三是风险要防控。对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岗位,要因岗设防,抓好干部教育、管好风险因素,有效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从检查与被检查的能力上看,是以生对熟,需要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机制。驻在单位业务岗位干部一般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对相关政策法规、程序运作都十分熟悉,哪些地方制度有漏洞,哪些地方监管比较松,哪些地方有利益可图,都是清清楚楚。而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往往对业务不熟悉,不知道政策制度,不明白程序手续,不清楚利益相对人。从监督制度上要解决以生对熟的问题,一是要统筹协调内部力量。堡垒往往是内部攻破的,派驻单位问题出现在哪,监督就要跟进到哪,要统筹使用派驻单位的业务人才监督业务,使业务揭开神秘的面纱。二是统筹协调执纪力量。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对象,要及时协调公安、检察、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力量,有力开展执纪审查。三是要统筹协调其他力量。要注重与综合性部门加强协调,服务于监督工作的各项需求,使监督工作开展更加顺畅。
三、从效果运用上看,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处置的机制,破解“不善”监督的问题
(一)从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看,要建立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机制。派驻机构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向驻在单位反馈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做到时机恰当、重点突出,层次分明,一针见血。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应当要求驻在单位党委要常抓常管、长抓长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从严治党,对发现领导干部思想出现苗头性的问题,应当抓好批评教育,纠正思想上的偏差,对发现违反党纪法规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要求被驻在单位党委认真分析原因,从源头上、行动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二)从执纪审查的方法上看,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查机制。要切实建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机制,深入学习“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科学运用“四种形态”。践行第一种形态,主要途径是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解决“整体”和“部分”的问题;践行第二种形态,主要途径是通过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解决“一般多数人的问题” ;践行第三种形态,主要途径是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重处分严重违纪者,解决“重点少数人的问题” ;践行第四种形态,主要途径是通过立案审查、“打老虎、拍苍蝇”严惩腐败分子,解决“极极少数人的问题”;通过减存量、控增量,解决量变、质变问题,防止党员干部蜕化变质。
(三)从处分问题的效果上看,要建立恰当准确的处分机制。要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和查处对象平常在单位的现实表现,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执纪审查首要标准,防止严重违纪者逃脱应有的纪律处分,轻微违纪者受到不适当的纪律处分情况出现。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结合各项专项治理活动,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给予自查自纠者改正的机会,给予对抗组织者严肃的纪律处分。要落实“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坚持审查与整改相结合、处理与警示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认真开展一案一整改,发挥教育警示作用。(九江市纪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组 陈彬彬)